廣東省健管學會年會召開
2016年4月9日,第五屆華南地區(qū)健康管理論壇暨2016 廣東省健康管理學會、廣東省健康服…[詳細]
經(jīng)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(qū)檢察院提起公訴,被告人程某犯強奸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。
陳某,男,漳州市人,初中文化,2008年底,程某與被害人呂某相識,之后發(fā)展成關系密切的男女關系,期間兩人多次自愿發(fā)生性關系,“和睦”相處。但是,2009年9月27日晚,兩人一起外出喝酒。至凌晨之時,兩人一起回到漳州市區(qū)一高層住宅的24層層,開房入住 。這時,程某借著酒性提出要與呂某發(fā)生兩性關系,但由于李某不情愿,程某便強行對其摟抱,欲強行與其發(fā)生關系。被按壓而憤怒的呂某即咬傷程某肩部及手臂,程某則動手毆打呂某。
兩人吵架之后,呂某趁程某不備打電話報警,公安人員及時趕到現(xiàn)場,將程某帶回警局偵訊。經(jīng)檢驗,兩當事人的傷情均為輕微傷。
法院審理認為,程某違背婦女意志,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(fā)生性關系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強奸罪,但系犯罪未遂,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。鑒于被告人與被害人存在特殊的身份關系,歸案后,被告人程某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酌情從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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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劉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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