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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視力與盲的診斷標準

2011-05-26 15:36:26      家庭醫(yī)生在線

低視力與盲的診斷標準

注:中心視力好,但視野小,以注視點為中心,視野半徑<10°但>5°為3級盲,視野半徑<5°為4級盲

低視力與盲的診斷標準

  低視力的傳統定義:

  患者的雙眼即使經過手術、藥物等治療和標準屈光矯正后仍存在功能性損害,雙眼最佳矯正視力小于0.3而大于(或等于)0.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~15°,但能夠或存在可能利用其殘余視力做某項視覺活動者。

  低視力新的定義:

  上世紀90年代提出的WHO曼谷-馬德里標準小于0.3~光感,或視野半徑<10°,但存在利用殘余視力的可能。新定義的提出主要是為了低視力領域中的視覺康復而制定的。

  低視力診斷注意事項:

 ?。?)均就雙眼而言,且以視力較好眼為準;

  (2)應具有殘余視力

 ?。?)標準矯正方法不包括+4.0D(400度)以上閱讀眼鏡、針孔鏡和望遠鏡等

  (4)即使視力正常,但視野低于10~15°仍屬于低視力范疇

(責任編輯:楊金梅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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